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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嫌环境污染罪开始入案

来源: 2014-8-14


     南都讯 记者陈晓华 私设暗管、私设排放口等主观违法意图明显的,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;两高司法解释确定的4种重金属排放只要超标3倍以上立即移送公安机关,其余的重金属超标,如果具体违法情节严重也要移送。近日,南都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,《关于规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联席会议纪要》将于近期出台,明确3条环保违法案件的移送标准。
     去年6月,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明确14种“严重污染环境”的入刑标准。今后企业违法排污不仅要受行政处罚,还可能入刑。
     由于两法衔接工作涉及到环保、公安和检察院三部门,怎样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?如何避免操作的随意性?例如,根据两高司法解释,含有铅、汞、镉、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“有毒物质”,“等”后面的重金属要不要按照三倍标准执行,相应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,公安会否接收?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说:“要事先跟公安机关、检察院沟通,案件应不应该移送,或者没商量,环保部门直接移送过去,也出现了检察机关认为达不到审查起诉条件,而没有向法院提起公诉。”
     今年4月和5月,市环保局、公安局、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、调查取证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等进行了两次座谈,达成共识,目前已确定3条移送标准。如,只要是私设暗管、私设排放口等具有明显的主观违法意图的案件,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,
     在废水采样方面,如电镀行业废水采样口较特殊,一类污染物不在总排放口采样,而是在单独排放口采样,但是单独排放口的废水并不直接排向外界环境,只有总排放口是排向外界的。因此,电镀企业须按其废水总排放口中的超标倍数来确定,超标3倍以上即可移送。
    在较为关注的涉及重金属污染犯罪的案件方面,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4种重金属,铅、汞、镉、铬只要是超标3倍以上,不管作案手段如何立即移送。除此之外的铜、锌、镍等常见重金属,将视具体个案的违法情节。以铜为例,如果超标倍数高,或者其作案手段恶劣,环保部门、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三部门共同研究后也移送公安部门。
被告人王某明被指控没有对工厂排出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,排污中的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,3月份在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,成为中山首例污染环境罪案。据悉,目前全市已有7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,较4月中旬对外通报时新增1宗。
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告诉记者,上述7宗案件主要涉及重金属排放超标,还有危废处置等问题。而新增的1宗于上周刚刚移送公安机关,涉及重金属排放超标。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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